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八条有效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城市建成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二)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三)电动自行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