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插队、乱鸣笛、乱停靠,以瞬间提速、轰踩油门、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音,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车辆时接打手机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三)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四)驾驶、乘坐摩托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六)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八)在车行道兜售物品、发放广告制品或者索要财物。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