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城市建成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

(三)电动自行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