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四)文明、安全、绿色祭祀,不在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物品;(五)疫情期间或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检验、隔离、治疗等;(六)文明饲养宠物;(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