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六)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行牵领犬只的绳(链)不超过两米;

(七)城市管理区内不饲养列入危险犬只名录的犬只;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危险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