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三)积极参与文明实践、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四)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