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明实践、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赛会服务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