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