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