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