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市、县(市、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