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