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分类存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