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处理费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