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