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不得在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倾倒,不得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