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不得在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倾倒,不得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