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具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