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城镇蚊蝇消杀工作由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垃圾收集区、不流动水体积存区等区域应当定期进行蚊蝇消杀。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