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二)从临街门店向室外清扫垃圾;(三)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倾倒污水、污泥或者粪便;(四)露天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五)其他损害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