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室外经营,作业产生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