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室外经营,作业产生的污水、污泥等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