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