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镇环境卫生保洁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并逐步实现机械化作业。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