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道路、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箱(桶)等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保持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完好无损,周边场地干净整洁。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备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桶)等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保持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完好无损,周边场地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