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开发、商业区开发等,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桶)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