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带泥上路。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封闭、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