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镇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硬质围挡,按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并保持完整、整洁;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遮盖、喷洒等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垃圾;

(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立车辆清洗设备,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