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牛、马、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等。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