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