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水域应当保持水面、岸坡清洁,无暴露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不得在城镇水域内放置设置渔网、渔箱或者其他阻鱼装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