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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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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镇水域应当保持水面、岸坡清洁,无暴露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不得在城镇水域内放置设置渔网、渔箱或者其他阻鱼装置。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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