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供排水管(沟)产生淤泥、污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