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征得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临时堆放物料的;(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举办宣传、促销等活动的。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