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产权(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产权单位无法确定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