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的调查取证;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审核案件、出具鉴定报告;
(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