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省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