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统称电力相关规划),应当以国家和省能源规划为指导,以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目标,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协调衔接市政建设、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
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注重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电网与发电侧、用户侧交互响应能力,增强电网对新能源和多元主体的接纳能力;优化电力设施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编制电力相关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