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省际送受电和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供应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