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停放道路运输车辆,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公共停车泊位及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