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停车泊位;

(二)堆放物品、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清洗、维修车辆等活动;

(三)停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