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停车设施、道路停车泊位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停车泊位;(二)堆放物品、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性清洗、维修车辆等活动;(三)停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