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或者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在公共停车设施或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

(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

(二)经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

(三)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

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认定及不同区域停车时限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确定,并实行统一管理,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