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或者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在公共停车设施或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二)经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三)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认定及不同区域停车时限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确定,并实行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