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督促其业务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并将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情况纳入等级评定和有关荣誉称号评选标准。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