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按照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三)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四)定期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