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按照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定期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