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所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