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式、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
(二)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收集、运输作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所交付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