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