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制定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