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市、县(市)商务、生态环境、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