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加强抚育管理,采取鱼鳞坑、水平阶等整地方式和蓄水、引水、排水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