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林地、山坡地滥取地表土。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砂、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