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带辅民警管理责任机制。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不得将本人使用的数字证书等交由辅警保管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