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管理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辅警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带辅民警负直接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