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等职业保障;

(二)获取薪酬,加入工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休息休假等;

(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等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