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等职业保障;(二)获取薪酬,加入工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休息休假等;(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等培训;(四)对所在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七)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